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化解酒醉驾风险隐患,持续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自入夏以来,青海省公安厅交管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组织各执勤大队,高频次、常态化开展酒醉驾整治专项行动,严查酒醉驾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动以来,查处了多起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暑期旅游季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案例一
2025年7月21日21时55分许,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四大队在京藏高速海湖匝道执勤点,查处鲁AX6AXX号小型汽车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7毫克/100毫升。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暂扣6个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二
2025年7月25日22时55分许,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五大队在京藏高速民和路匝道执勤点,查处晋A8J2XX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67毫克/100毫升。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木某某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暂扣6个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三
2025年7月25日23时46分许,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民警在西和高速通海路匝道执勤点,查处青AF59XX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才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9毫克/100毫升,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才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暂扣6个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记12分。
案例四
2025年7月28日07时50分许,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民警在京藏高速峡口匝道执勤点,查处青A07KXX号小型汽车驾驶人马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5毫克/100毫升,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2025年7月28日22时10分许,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五大队在京藏高速民和路匝道执勤点,查处沪C6L9XX号小型汽车驾驶人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6毫克/100毫升,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
2025年7月30日00时10分许,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在西和高速通海路匝道执勤点,查处甘A511XX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李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67毫克/100毫升,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青海公安交警提醒: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导致严重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公安机关将持续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广大驾驶人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文明出行。亲朋好友间也要相互提醒,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