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身份证号一直没有变过,身份证也未丢失过,怎么就被‘登记结婚’了,你们一定要帮我查清楚啊!”马某情绪激动地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说道。
2023年6月27日,某镇人民政府通知马某前来确认核实其在民政系统中的婚姻登记信息,并向其出示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马某在认真核对后表示,该表上名为“吴某清”的登记信息中,身份证号码竟是自己的,但马某根本不认识吴某清及其婚姻登记对象王某兰,并对自己已“被结婚”一事根本不知情,甚至有些莫名其妙和委屈。马某认为这件近乎荒唐的事情,直接导致了其无法进行真正合法的结婚登记,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收到马某监督申请后,经过采取调取证据材料、多次走访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核实工作,终于还原了事件真相。原来,2010年11月1日,吴某清(男,该县某乡人)与王某兰(女,该县某镇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二人前往某乡人民政府申领结婚证时,却因吴某清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未能成功办理。2012年12月26日,吴某清持涂改过本人身份证号码(即涂改为马某身份证号码)的户口本原件,与王某兰在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原以为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好结婚登记就万事大吉,能瞒天过海开启新的生活篇章,没想到因为女儿吴某的出生上户问题,吴某清又不得不前往某乡派出所重新办理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号修改为自己最初正确的身份证号。同时,吴某清又自作主张,将结婚证上冒用的身份证号涂改为自己原来的号码。2018年2月6日,吴某清与王某兰因感情不和,前往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其中持证人为吴某清的结婚证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均有明显涂改痕迹)等相关材料,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审核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准予登记,并向二人颁发了离婚证。这就导致后来马某在前往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被告知自己已经进行过婚姻登记,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经检察机关审查,吴某清冒用马某身份证号码进行结婚登记,又将结婚证上身份证件号涂改为自己真实的身份证件号办理了离婚登记,此过程中,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吴某清与王某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均错误。但根据现有政策要求,乡镇一级婚姻登记职责已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管理,根据职能归属,应当由某县民政局对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进行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2023年9月,检察机关向某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民政局对吴某清与王某兰婚姻登记错误的事实进行审核,依法撤销二人错误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并加大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同类问题整改,规范婚姻登记行为。2023年9月15日,某县民政局回函称,针对“吴某清、王某兰婚姻登记错误”问题,某县民政局对当时登记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同时组织所有婚姻登记人员开展了行政执法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入学习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人员水平,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目前,已对吴某清、王某兰的结婚、离婚登记进行依法撤销。
另外,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海东检察机关针对某镇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尽到审核义务,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于2023年9月1日向该镇纪律委员会移送了相关线索。针对涉案吴某清冒用申请人马某身份证号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于2023年9月1日向某县公安局移送了线索。
至此,马某的“被登记结婚”一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马某表示,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荒唐”事,第一次了解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内容,并切感受到了检察办案为人民的工作效率和司法温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官如何在具体办案中结合“三个善于”,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的价值追求,如何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是每一位民事行政检察人的必修课与必答题。再回到本案中,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应当受法律保护,案件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缺乏法律效力,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捋清脉络,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及时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确有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审核义务的,向相关纪检部门移送处理,充分体现了检察官在办案履职中,自觉做到“三个延伸”,将单纯的案件办理向源头预防转变,切实推进了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行为的综合治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为民办实事的温度和力度,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马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