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促进草原生态改善,推动草原高水平保护,实现草原资源合理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省出台《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自2011年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来,我省在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方面探索积累了较多经验做法。省林草局在深入调研、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成立专班,深入与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座谈讨论,经多次征求各市州、部门意见建议,学习外省经验做法,起草《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由总体要求、严格保护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工作支撑、强化组织实施6个方面构成,具体措施16条。《若干措施》对精准划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科学核定合理载畜量、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管理、实施期限和调整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方法和要求。要求各地通过加强执法、信息监测、林(草)长制等全面提升草原监管能力,通过落实健全法制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区域统筹协调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提出了加强科技支撑、规范草原流转行为、支持饲草业发展三条切实必要的工作支撑,作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强化生态保护的有效补充措施。
下一步,省林草局将认真抓好落实,并充分对接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共同发力,合力推进,确保禁牧和草畜平衡取得实效,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