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网安部门查处一起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件,依法对相关公司予以处罚,并强力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网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公司网站主页显示有不良信息,民警立即展开核查。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对网站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在该网站域名使用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域名延期或相关注销手续,导致该网站被不法分子利用。
针对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通过处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积极落实整改,全力营造安全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警提示:
域名一经注册,除非权利人自愿放弃或因非法使用而被撤销,否则将获得无限期的生命力,域名未注销前,网站运营者仍需对网站发布的内容负责。如果域名或服务器费用到期且不打算继续经营,网站运营者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