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甘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甘德县娅娅商店超范围经营案
2024年5月21日我局在日常市场巡查时发现甘德县娅娅商店超范围经营,我局随即指定昂青卓玛、才让吉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二、甘德县川医柯曲中西诊所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4年7月6日上午9点半在甘德县川医柯曲中西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以下过期药品,呋塞米液注射液68支、苄星青霉素16支、碳酸氢钠注射液55支、青霉素钠注射液4支,违反了《中华人们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规定,我局随即指定昂青卓玛、才让吉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事实。由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三、甘德县赞巴拉聚福商店所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赞巴拉聚福商店所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场罚款200元。
四、甘德县新鲜蔬菜综合商店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7月29日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甘德县新鲜蔬菜综合商店违规售卖过期食品,我局随即指定昂青卓玛、才让吉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