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监护人不履行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案件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向社会传递了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容侵犯的强烈信号。
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化隆县群科镇向东村村民苏某某拒不送两名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群科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置若罔闻,群科镇政府依法向化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化隆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并及时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群科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定送达后,法院干警多次前往学生家中开展劝返入学工作,对家长进行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告知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释接受教育对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以及个人前途命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苏某某仍不配合工作,拒不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化隆县法院当即对2名辍学生的监护人苏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拘留后,苏某某认识到不送适龄子女上学属于违法行为,是对孩子接受教育和前途命运的漠视,当即表示后悔,积极缴纳了罚款,并书面承诺保证将两名失学儿童及时送回学校,直至学业完成。
该起案件的执行不仅对苏某某本人起到了强有力的惩戒作用,更是向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容侵犯,监护人必须依法送未成年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