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程序快捷,在于便民利民,在于公正高效。是极为符合“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内在要求的司法程序。矛盾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能够快速取得合法权益,是人民与法院共同的追求。但长期以来受制于诉前调解协议的“合同性”,如何让义务人主动履行是一大难题,达日县法院深入压实办案人员职责,从收案、调解到执行,“一案负责到底”,让群众少跑路、少走程序,充分享受司法程序的便利。
达日县作为牧区县域,受到传统观念影响,青年男女未领取结婚证但同居生活情况较多。青某与乐某就是其中的一对,两人通过网络平台相识,一见钟情,不久便同居生活,青某产下一子,但因青某在孕期及分娩期间乐某照顾不周双方产生嫌隙并最终导致感情破裂,青某诉至法院请求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针对该类案件的普遍性、相似性,以及家庭纠纷的繁琐性,易调和性,达日县法院拿出切实举措,将该类案件全部纳入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经过在达日县法院“藏家客厅”式调解室“拉家常”式的劝说以及清晰的释法说理,该类案件通常能够在诉前化解。调解成功后,法院干警经常性开展督促回访,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上述案件的青某在案件调解成功后不足10日,就拿到孩子的首笔抚养费11000元,充分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数据统计,达日县法院2023年1月1日至今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同居关系析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仅为3件,不足期间民事收案量的1%。
达日县法院充分利用该模式,广泛应用到全部案件中,越来越多人原意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处理纠纷,也有越来越多的义务人主动履行。当前,达日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45.1%,近半数纠纷在诉前得到解决,7月上旬,有数位当事人主动履行,诉前调解+履行督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让主动履行成为常态,让胜诉权益“不再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