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韩序瑞)开展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是增强检察监督办案质量及监督刚性的“助推器”,也是执法司法规范化的重要补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应勇检察长来青调研时提出“法律监督事项的案件化办理,参照案件形式管理和监督”的要求,以及省院《关于在部分检察机关开展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的试点方案》部署,海东市检察院作为全省试点精心谋划,高位推进,取得良好成效。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压紧压实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将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试点工作在全市两级院全面推开,海东市检察院将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狠抓落实,第一时间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动员部署会,构建起市院党组统一领导、业务条线具体指导、各县区院检察长亲自抓落实的工作模式,组织召开推进会、座谈会等10余次。并安排专人对案件化办理的主要事项及基本流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解读学习,有力推动海东市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工作高位运行。
加强组织领导,筑牢思想自觉。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应当监督而不监督就是失职,监督不规范、不到位是失责”的理念,市、县(区)两级院党组高度重视,形成分管领导靠前抓、各业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市院各业务部门坚决扛起直接责任,通过加强条线督促、指导,推动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管理和办理工作走深走实;市院工作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牵头组织召开全市经验交流会、指引审议等会议15余次,有效推动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认真谋划部署,增强行动自觉。为推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海东市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拓展细化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范围和管理流程,统一监督的范围、步骤、方法和质量标准,要求监督事项建立案卡、卷宗、归档,使监督工作具有明确的“路线图”,有效解决各类案件在办理程序和管理上的“真空”状态,真正实现有规范可依、有制度可循、有标准可评。制定印发《海东市检察机关开展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在省院设定监督事项的基础上,新增侦查活动检察监督、立案监督等2项监督事项,划定“6+2”监督事项范围。六县(区)院在遵循海东市院《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将“行刑衔接”等纳入案件化办理和管理的事项,进一步扩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宽度和广度,体现规范监督的价值。
积极稳妥推进,建立长效机制。在省院强有力的指导下,海东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总结探索形成了《海东市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指引》,针对不同监督事项,建立了一整套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查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及配套的工作制度。每个节点的决定和实施过程做到全程留痕,变原有的被动、静态监督为主动、动态监督,监督信息全程化、动态化,进一步提高了监督效能。由海东市院牵头成立专班,结合监督事项的特点、办案数量等因素,对海东检察机关确定的“6+2+1”的9项监督事项进行分解,指定相关县院边办案边总结边研究,拟定相关规范化制度,在此基础上由市院业务条线牵头,组织两级院条线分析讨论、征求意见,制定个性化务实管用的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的机制。通过自下而上、由上而下反复实践、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后提交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根据省院调度会精神及督导提出的短板和问题。市院工作专班组织召开全市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工作研判会,对业务条线牵头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制定的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指引》,根据省院《试点方案》要求,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从内容到程序逐一进行了研讨、修正、审议,最终制定《海东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指引(试行)》,为全市开展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省院出台的《青海省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指引汇编(试行)》提供了海东经验。
精细规范化管理,质效有效提升。健全完善监督办案的配套运行机制,是保证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取得实效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海东市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指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监督事项的办理和管理,从监督权运行的程序化,促进审查决策的实质化。杜绝以往口头邀请、口头答复的随意性,做到监督事项全程留痕、有迹可循。如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前对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由业务部门随意移送、流转,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且移送后无人跟踪问效,移送了之,致使成案率低。目前此监督事项已按《指引》规范办理,要求移送前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召开联席会,对线索的价值进行分析评估。市县两级院案管对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以新案件统一录入、流转,专人全程跟踪监管,及时督促填写案卡、反馈,成案率大幅提升,较去年同比上升762.5%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极大的激发了检察官办案积极性、主动性,避免了有监督线索不及时调查核实处理,不及时移送反馈,拖延办理、错失监督时机的情况。法律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强化了海东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质效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