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助推全省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青海省民政厅于近日出台《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我省社会团体年检适用范围、年检内容、年检程序、年检结论评价依据、年检费用、整改处理、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明确做出规定,共计19条。
《办法》明确了上年度6月30日前在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主要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党建工作开展、按章程开展活动、财务、换届、变更登记、备案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对列入红名单的社会团体,适当减免年检程序;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办法》的出台使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团体参加年检时进一步明确了评价标准,给予年检结论将更加精准,年检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情况和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上一年度6月30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不参加当年年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四)换届选举及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
(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及依据规定组织评比表彰、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
(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
(八)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情况;
(九)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团体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线下检查相结合,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1日起,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填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进行初审。
(二)属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由其业务主管单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于3月31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说明理由)。已脱钩及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根据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于3月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初审通过后,于5月31日前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于6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社会团体应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供相关材料。社会团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要求社会团体说明情况、提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年检期间安排财务专项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与年检结论挂钩。
第八条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 社会团体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党建工作正常开展,信息披露规范,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第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一)党建工作流于形式,质量不高的;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未按期换届、超龄超届任职或者未按规定报批的;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变动较大未及时备案的;
(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超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的;
(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民主办会不规范或领导班子不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九)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
(十)年末净资产少于3万元但多于1万元的;
(十一)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二)超过章程规定换届时间1年以内,且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的;
(十三)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收取有关费用的;
(十四)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内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的。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全年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条之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五)领导班子不团结、内部管理混乱或会员意见较大,导致未按民主程序决策重大事宜,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
(八)年末净资产少于1万元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一)未按时换届超过一年以上,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的;
(十二)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
(十三)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四)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十五)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
(十七)已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或上一年度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八)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告,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通报。社会团体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时,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三条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年检结论时责令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年检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按照《青海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红名单的社会团体,适当减免年检程序;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或“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做出年检结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在年检结论作出前两个年度内有违法违规事项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格式,由青海省民政厅制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